(2017)沪0117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楚金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楚金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宝乐环保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32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楚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余大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宝乐环保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拉林小区3栋7单元2层102室。法定代表人;周坚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楚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宝乐环保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履行偿付义务,权利人上海楚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宝乐环保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货款80,225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6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宝乐环保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2月16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登记;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楚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楚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宝乐环保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