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兴远与被告冯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远,冯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623号原告:吴兴远,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冯少华,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原告吴兴远与被告冯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兴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吴兴远负担。审判员 崔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