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瞿明昊与白晓、牛雪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明昊,白晓,牛雪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024号原告:瞿明昊,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杨,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晓,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牛雪美,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淄川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主要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洋,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公司宿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瞿明昊与被告白晓、牛雪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瞿明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明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明昊撤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瞿明昊负担。审 判 员 张红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来媛媛书 记 员 王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