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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少瑞、刘腾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少瑞,刘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财保17号申请人:宋少瑞,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刘腾飞,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系冀E×××××号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宋少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停放在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交通事故车辆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20000元的财产份额。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腾飞驾驶的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20000元为限),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