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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资阳市三友运业有限公司与李洪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三友运业有限公司,李洪祥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187号原告:资阳市三友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寿命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6233684F法定代表人:黄升林,职务经理。被告:李洪祥,男,1971年4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新津县。原告资阳市三友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资阳市三友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三友运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三友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三友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