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金花与郑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花,郑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873号原告:夏金花,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郑宗华,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夏金花诉被告郑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夏金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金花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