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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金花与郑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花,郑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873号原告:夏金花,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郑宗华,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夏金花诉被告郑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夏金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金花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