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华家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家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9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家臣,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家臣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家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家臣于2017年5月10日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双浜路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被告人华家臣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华家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华家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家臣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华家臣于2017年5月10日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双浜路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被告人华家臣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华家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的证言笔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家臣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华家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家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家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