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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叶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1896号原告:叶某,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黄某1,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并殴打原告,原告一直为家庭忍气吞声,但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进行家暴,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坚决要求离婚。黄某1辩称,以前确实因为琐事打过原告,被告保证今后不再打骂原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3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结婚,××××年××月生育长女黄海燕,××××年××月生育次女黄海迪,××××年××月生育一子黄某2,2009年9月9日补领结婚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肢体冲突。2016年3月11日,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永兴派出所向被告黄某1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严禁其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2016年3月22日,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次月8日,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作出保证,表示今后不再打骂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性格问题,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时,时常暴力相向,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希望今后双方能够理智的处理家庭矛盾,多交流沟通,互谅互让,努力使双方恢复和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叶某要求与黄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