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忠文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忠文,陈梅华,胡汉朝,潘根华,龙水军,萍乡市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河东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4286507P。法定代表人龙启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忠文,男,汉族,1958年8月29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陈梅华,女,汉族,1960年6月2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胡汉朝,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潘根华,女,汉族,1958年1月8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龙水军,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萍乡市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604912-5。法定代表人黄济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梅华、胡汉朝、潘根华、龙水军、刘忠文、萍乡市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梅华、胡汉朝、潘根华、龙水军、刘忠文、萍乡市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梅华、胡汉朝、潘根华、龙水军、刘忠文、萍乡市鑫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2193.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012193.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