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凡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凡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484号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千泉街道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丰培铭,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冷库1-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时世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凡健,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区。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凡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