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与黄俊坦、黄冰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黄俊坦,黄冰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854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刘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91269427A。负责人:郭良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然,男,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怡,女,职员。被告:黄俊坦,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冰冰,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与被告黄俊坦、黄冰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基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颜巧贤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