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晓平与张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平,张菲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平,女,汉族,1983年6月7日生,设计师,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杰,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菲菲,女,汉族,1982年12月30日生,自由职业,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张晓平因与被上诉人张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3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部分作出判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原审法院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即认定“本案《乐器销售合同》的相对方系原告与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不仅武断,而且是错误的。上诉人于2016年12月24日与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签订《乐器销售合同》(合同签订时乙方处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后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将星火琴行清江店转让给了被上诉人,店面转让后被上诉人主动联系上诉人表示愿意继续履行《乐器销售合同》或者退款,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的爱人师剑代表被上诉人在《乐器销售合同》签字确认,师剑的签字行为很明显就是一种合同义务的受让行为,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审即断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纵容了被上诉人的失信行为,更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及时得到保护。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称“王力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所涉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原审法院调取的王力锋所涉嫌的合同诈骗罪材料根本与本案就不属于同一事实,并且王力锋和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都不是本案当事人,原审法院仅凭一个案外人的、与本案没有关联的涉嫌犯罪行为就断定“本案所涉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根据该规定,即便王力锋系本案当事人,在其经济犯罪嫌疑与本案为不同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法院都应该继续审理,更何况王力锋并非本案当事人,更不应该以其涉嫌经济犯罪就剥夺了上诉人的起诉的权利。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处理本案适用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张菲菲辩称,一审裁定正确。我跟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书有交接清单,清单上就几项内容,第一项是剩余押金,第二项是货物,第三项是装修折旧剩余;第四项是课时,以上几项费用核算是57万多,我付了王力锋60万元,王力锋还差我2万元,2016年11月16日清单里的钢琴部分,不包括案涉张晓平购买的钢琴。当我发现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法人有问题,有重大违约嫌疑的时候,我就请我的律师跟王力锋的律师改签第二份合同,把加盟合同改成了买卖合同,里面明确了王力锋收走的学生学费他要半年时间还我,王力锋还欠我15万余元,王力锋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当时我不知道钢琴的事情,我们也没有交接过钢琴,这里面不含钢琴的内容。当时实物清单里也不包括案涉的钢琴。第二次清单上有赵小建的签字,包括学生剩余课时表也有赵小建的签字,因为那个时候王力锋在躲债,王力锋全权委托赵小建。张晓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菲菲继续履行《乐器销售合同》,立即交付文德隆120黑色钢琴一台,并返还现金4800元;判令张菲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王力锋系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乐器销售合同》的相对方系张晓平与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王力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所涉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一、驳回张晓平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35元,于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张晓平。二审中,张晓平陈述,前一天下午张菲菲给张晓平打电话说王力锋已经不做了,现在由她做,可以发货,如果发不了货就退款,在这种情况下张晓平和张晓平的爱人去店里了,当时店里有很多人,张菲菲的意思还是可以发货或者是退款。张菲菲讲,是她们自己注册的一个公司,但是还没有注册下来,所以我们本来想让她注册下来公司然后在合同上确认转让债权债务,因为公司没有注册下来所以让她个人签字确认,张菲菲本人比较忙,就由张菲菲的爱人师剑签字的。张晓平认为张菲菲受让合同义务是基于张菲菲的爱人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张菲菲陈述,2017年2月份的时候,有一天早上我们突然接到加盟商朋友的电话,说星火老板跑路了,头一天晚上有的店也被搬空了,我们的店在商场里,所以没有遭到损失。我就打电话给商场报备,告诉他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让他们加强安保,注意安全。我跟我老公商量怎么办这个事情,是关店还是继续经营,我老公说做人要有社会责任感,如果不开这个店,200多个孩子,包括我女儿都没有办法学,所以我们就在十点钟开门之后,在店里向学员家长承诺继续提供钢琴教学,就是现在在我们店里正常上课的孩子,保证他们后续可以按照之前的约定继续上课,目前为止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因为之前有学员过来说购买钢琴的事情,我当着他们的面打电话给赵小建问钢琴能否正常发货,赵小建说没问题,能够正常发货,我就打电话给张晓平说琴到就给张晓平,因为不是我的财物我不可能要。后来我们才知道王力锋把钢琴款也卷走了,没有支付给钢琴厂家。后来我将两份合同、我打钱给星火的银行流水单,另外还有张晓平在星火买钢琴的合同复印件,包括跟合同有关的盘点清单都提供给警方了,是跟鼓楼区经侦大队姓徐的警官联系的。经审理查明,张晓平于2016年12月24日经与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协商,签订案涉《乐器销售合同》,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张晓平于同日通过支付宝向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付款18800元,商品信息标注为:星火琴行(清江校区)。后南京星火乐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力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以上事实有《乐器销售合同》、付款凭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案涉钢琴款去向及与王力锋涉嫌犯罪是否具有关联,应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认定为依据。在王力锋涉嫌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生效之前,本案不宜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张晓平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羊 震审 判 员 朱 莺代理审判员 李任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