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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秦东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403号原告: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1048号翠云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8941687K。法定代表人:游达,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食品工业城宝环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89685L。法定代表人:鹿有忠,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东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东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东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