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小毛、张景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小毛,张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毛,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建瓯市活塞厂退休职工,住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系黄小毛女儿),住建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玉,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建瓯市人造板厂退休职工,住建瓯市。上诉人黄小毛因与被上诉人张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3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小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小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黄小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邱 翠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素珍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