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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万卫东与张跃进、闫新潮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卫东,张跃进,闫新潮,姜良梅,王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卫东,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张跃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闫新潮,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姜良梅,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王校军,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卫东与被执行人张跃进、闫新潮、姜良梅、王校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跃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跃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6.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寒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