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万卫东与张跃进、闫新潮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卫东,张跃进,闫新潮,姜良梅,王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卫东,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张跃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闫新潮,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姜良梅,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王校军,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卫东与被执行人张跃进、闫新潮、姜良梅、王校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跃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跃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6.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寒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