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培光与刘金祥、王丽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祥,王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54号申请保全人李培光,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祥云县人。被申请人刘金祥,男,1979年08月10日出生,祥云县人。被申请人王丽美,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培光与被申请人刘金祥、王丽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06月16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金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主卡卡号xxxx)的存款23932元的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光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