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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培光与刘金祥、王丽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祥,王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54号申请保全人李培光,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祥云县人。被申请人刘金祥,男,1979年08月10日出生,祥云县人。被申请人王丽美,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培光与被申请人刘金祥、王丽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06月16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金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主卡卡号xxxx)的存款23932元的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光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