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8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黛丽、申亚军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黛丽,申亚军,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87号申请执行人:申黛丽,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亚军,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阳蒸湘区解放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孝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黛丽、申亚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溯审判员 彭卫东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夏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