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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4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阳红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YAOWENLIANG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94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阳红,女,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碧波园6-3-102。被申请人:YAOWENLIANG(姚文亮),男,1985年8月10日生,原告王阳红诉被告YAOWENLIANG(姚文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津0102民初4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限制被告YAOWENLIANG(姚文亮)出境。因原告王阳红与被告YAOWENLIANG(姚文亮)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阳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YAOWENLIANG(姚文亮)限制出境��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YAOWENLIANG(姚文亮)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