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惠俊、李美娥与刘建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俊,李美娥,刘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091号申请执行人张惠俊,教师,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申请执行人李美娥,无业,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执行人刘建霞,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张惠俊、李美娥申请执行刘建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俊、李美娥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海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