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预先公司诉李积军、彭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进,李积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869号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华,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进,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李积军,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乐都县。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进、李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