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刘曜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 文 书 名 称 } ( 2 0 1 7 ) 内 0 1 2 3 刑 初 5 5 号 公 诉 机 关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 被 告 人 刘 曜 , 曾 用 名 刘 耀 , 1 9 6 4 年 1 1 月 9 日 出 生 , 身 份 证 号 1 5 2 6 2 2 1 9 6 4 1 1 0 9 5 0 1 X , 汉 族 , 大 学 文 化 , 系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和 林 格 尔 县 第 五 小 学 后 勤 主 任 , 户 籍 地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和 林 格 尔 县 城 关 镇 单 人 户 2 9 2 号 , 捕 前 住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玉 泉 区 美 华 隆 小 区 1 6 - 9 - 6 东 。 因 涉 嫌 强 奸 罪 , 于 2 0 1 6 年 8 月 1 7 日 被 和 林 格 尔 县 公 安 局 刑 事 拘 留 , 9 月 2 1 日 经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逮 捕 , 和 林 格 尔 县 公 安 局 于 次 日 对 其 执 行 逮 捕 , 现 羁 押 于 和 林 格 尔 县 看 守 所 。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以 和 林 院 公 诉 刑 诉 ( 2 0 1 7 ) 5 6 号 起 诉 书 指 控 被 告 人 刘 曜 犯 强 奸 罪 , 于 2 0 1 7 年 4 月 2 8 日 向 本 院 提 起 公 诉 , 本 院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不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员 王 寅 生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 被 告 人 刘 曜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指 控 , 被 告 人 刘 曜 系 和 林 格 尔 县 第 五 小 学 负 责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的 后 勤 主 任 。 2 0 1 6 年 3 月 至 8 月 初 期 间 , 被 告 人 刘 曜 在 明 知 该 校 五 年 级 学 生 张 X X ( 2 0 0 3 年 1 0 月 3 0 日 出 生 ) 未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情 况 下 , 在 该 校 宿 舍 楼 的 办 公 室 内 与 张 X X 发 生 三 次 性 行 为 , 在 和 林 格 尔 县 盛 乐 经 济 园 区 2 0 9 国 道 加 油 站 西 南 的 树 林 里 与 张 X X 发 生 了 二 次 性 行 为 。 和 林 格 尔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向 本 院 移 送 书 证 、 鉴 定 意 见 、 勘 验 检 查 辨 认 笔 录 、 证 人 证 言 、 被 害 人 陈 述 、 被 告 人 供 述 与 辩 解 、 视 听 资 料 等 证 据 , 指 控 被 告 人 刘 曜 的 行 为 触 犯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第 ( 一 ) 项 之 规 定 , 构 成 强 奸 罪 。 提 请 本 院 , 依 法 严 惩 。 被 告 人 刘 某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实 不 持 异 议 , 未 提 出 辩 解 意 见 。 经 审 理 查 明 , 被 告 人 刘 曜 系 和 林 格 尔 县 第 五 小 学 教 职 工 , 职 务 是 后 勤 主 任 , 负 责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工 作 。 2 0 1 6 年 3 月 至 8 月 初 期 间 , 被 告 人 刘 曜 在 明 知 该 校 五 年 级 学 生 张 X X ( 2 0 0 3 年 1 0 月 3 0 日 出 生 ) 未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情 况 下 , 在 该 校 宿 舍 楼 的 办 公 室 内 与 张 X X 发 生 三 次 性 行 为 , 在 和 林 格 尔 县 盛 乐 经 济 园 区 2 0 9 国 道 加 油 站 西 南 的 树 林 里 与 张 X X 发 生 了 二 次 性 行 为 。 上 述 事 实 有 下 列 证 据 证 实 : 1 、 接 受 证 据 材 料 清 单 。 证 明 本 案 被 害 人 张 X X 的 监 护 人 李 月 英 向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手 机 内 存 卡 一 张 , 证 明 本 案 的 部 分 事 实 情 况 。 2 、 常 口 信 息 。 证 实 被 告 人 刘 曜 及 被 害 人 张 X X 及 其 监 护 人 李 月 英 的 基 本 身 份 信 息 , 被 害 人 张 X X 出 生 于 2 0 0 3 年 1 0 月 3 0 日 , 案 发 时 十 二 周 岁 。 3 、 抓 获 经 过 。 证 明 被 告 人 刘 曜 于 2 0 1 6 年 8 月 1 6 日 在 其 侄 子 刘 某 某 家 中 被 办 案 民 警 抓 获 。 4 、 照 片 复 印 件 。 证 明 被 害 人 张 X X 向 和 林 格 尔 县 公 安 局 提 供 了 其 与 刘 曜 发 生 性 行 为 的 不 雅 照 片 。 5 、 短 信 截 图 及 手 机 号 码 查 询 单 。 证 明 案 发 前 刘 曜 向 妻 子 诀 别 并 忏 悔 , 同 时 证 实 刘 曜 与 被 害 人 张 X X 短 信 联 系 频 繁 , 还 证 实 被 害 人 张 X X 将 被 告 人 刘 曜 标 记 为 ” 老 公 ” , 二 人 联 系 频 繁 。 6 、 内 蒙 古 武 警 总 队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 证 明 被 害 人 张 X X 处 女 膜 7 点 处 见 一 陈 旧 性 裂 口 , 部 分 撕 裂 , 余 未 查 。 7 、 和 林 格 尔 县 第 五 小 学 证 明 。 证 明 被 告 人 刘 曜 系 和 林 格 尔 县 第 五 小 学 后 勤 老 师 , 负 责 管 理 学 生 的 宿 舍 工 作 。 8 、 法 庭 科 学 D N A 鉴 定 书 。 证 明 从 公 安 局 送 检 的 物 品 中 提 取 的 精 斑 中 检 验 出 被 告 人 刘 曜 的 D N A , 证 实 被 告 人 刘 曜 的 犯 罪 事 实 。 6 、 现 场 勘 验 笔 录 及 照 片 。 证 明 被 告 人 刘 曜 强 奸 被 害 人 张 X X 的 犯 罪 现 场 的 具 体 方 位 。 照 片 证 明 犯 罪 现 场 的 详 细 情 况 。 7 、 证 人 证 言 。 证 明 本 案 的 事 实 情 况 。 8 、 被 害 人 张 X X 陈 述 。 证 明 本 案 的 具 体 事 实 。 9 、 被 告 人 刘 曜 的 供 述 。 证 明 被 告 人 刘 曜 强 奸 幼 女 的 犯 罪 事 实 。 1 0 、 视 听 资 料 。 证 明 侦 查 机 关 的 讯 问 过 程 无 违 法 情 况 。 上 述 证 据 来 源 合 法 , 均 经 当 庭 举 证 、 质 证 , 证 实 本 案 事 实 , 本 院 依 法 确 认 。 本 院 认 为 , 被 告 人 刘 曜 在 明 知 被 害 人 张 X X 不 满 1 4 周 岁 的 情 况 下 , 多 次 与 其 发 生 性 行 为 , 并 拍 下 不 雅 照 片 , 其 行 为 给 被 害 人 身 心 发 展 造 成 极 大 影 响 , 情 节 恶 劣 , 其 行 为 构 成 强 奸 罪 。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的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实 、 充 分 , 本 院 予 以 确 认 。 被 告 人 刘 曜 身 为 国 家 教 职 人 员 , 肩 负 着 培 养 下 一 代 的 伟 大 使 命 , 承 担 着 教 书 育 人 的 神 圣 职 责 , 承 载 着 国 家 民 族 的 希 望 和 未 来 , 但 被 告 人 刘 某 未 成 年 的 女 学 生 多 次 发 生 性 行 为 , 不 但 给 被 害 人 身 心 发 展 留 下 阴 影 , 也 对 教 育 机 构 及 教 职 人 员 的 形 象 带 来 极 坏 的 负 面 影 响 , 同 时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了 非 常 恶 劣 的 影 响 , 综 合 考 虑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情 节 、 犯 罪 次 数 、 犯 罪 后 果 等 犯 罪 事 实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第 ( 一 ) 项 之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被 告 人 刘 曜 犯 强 奸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 审 判 长 李 美 荣 审 判 员 冯 润 香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润 民 二 O 一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乔 薪 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