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达古拉与娜日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达古拉,娜日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胡达古拉,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第一小学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娜日苏,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第二小学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达古拉与被执行人娜日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娜日苏给付欠款14938.6元,案件受理费8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娜日苏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4938.6元及执行费124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