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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岳永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岳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岳永田,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岳永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岳永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