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1993年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4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7年2月2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转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沁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19时46分,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鹰潭市月湖区汇金广场南区,以扭坏龙头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蓝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电瓶取出以16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者,将车架丢弃在附近小巷内。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9元。案发后,郑某某通过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车辆损失800元。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其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时均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收款收据、江西省“超标车临时登记证”、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收条、常住人口登记表、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监控光盘等。本院认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盗窃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腾飞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人民陪审员 王 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潘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