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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子威与陶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029号起诉人:罗子威,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罗子威的起诉状。起诉人罗子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提前终止《借条一》约定期限,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400元(按月息2%,自2016年11月10日起暂��至2017年6月10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被起诉人还清借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履行《借条二》约定内容,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700元(按月息2%,自2016年11月16日起暂算至2017年6月16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被起诉人还清借款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等诉讼费用及起诉人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被起诉人陶思思因其公司周转急需用钱,向起诉人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利息为月利率2%,并于2016年11月16日,因同样理由,被起诉人陶思思向起诉人继续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月17日,利息为月利率2%。被起诉人与起诉人在南昌市××××区签订了《借条��》、《借条二》,随后起诉人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15000元转给被起诉人陶思思。被起诉人江西思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借款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并加盖企业公章。借款到期后,起诉人多次要求被起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依据二份借条等证据提起诉讼,要求被起诉人支付借款及利息等,故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借条中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则双方向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借条并未注明签订地,且约定地点并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罗子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慧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