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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敬伟与张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敬伟,张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30号申请人李敬伟,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满族,市民政局职员,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张云,男,1963年3月8日出生,市民政局公务员,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我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敬伟诉被申请人张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敬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张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和平支行账户为×××的存款42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敬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和平支行账户为×××的存款42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崔汝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