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张玉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1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与汇林路交叉口安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04013。负责人:张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玉华,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兆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杨晓琦人民陪审员 徐 晖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