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执罗君、甘勇、廖莉、彭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君,甘勇,廖莉,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罗君,女性,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自贡市富顺县;被执行人:甘勇,男性,1982年3月6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廖莉,女性,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彭亮,男性,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君、甘勇、廖莉、彭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3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500000.00元、违约金175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36200.00元,申请执行费3951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郭礼平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仕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