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立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杨立三。被执行恩:郑昆,。本院在执行杨立三与郑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现车辆下落,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张建坤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云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