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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万友与夏青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万友,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103号申请人:周万友,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申请人:夏青,女,1998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人周万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青价值87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周万友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万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青价值87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   晓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大   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