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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东阿县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文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文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662号原告:山东阳谷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马风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凯,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阿县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法定代表人:刘广臣,经理。被告:王文超,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东阿县万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山东省泰安市。原告山东阳谷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文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盛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