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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新凤与王金进、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凤,王金进,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396号原告:陈新凤,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婷婷,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进,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黄岛区,系鲁B×××××车被保险人。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系鲁B×××××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舜,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系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凤与被告王金进、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新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广银人民陪审员  李洪泉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