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辉、陈耀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陈耀技,黄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3783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耀技,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黄雪娇,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陈耀技、黄雪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辉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耀技、黄雪娇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5月1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2000元;诉讼费11051元;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耀技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室(商场)(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219724号)房产、位于福建省××××室(商场)(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499784号)房产、位于福建省厦门市××东港××地下××号车位(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873793)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依职权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友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