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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0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辩护人章玉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始,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区宣桥镇下盐路XXX弄XXX号二楼一无名游戏机房内,设置1台名为“吉祥鱼虾蟹”的游戏机(八联机)、1台名为“决战天下”的游戏机(八联机)并招募工作人员负责为游戏机进行上下分,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2月11日19时30分许,沈某某、张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该游戏机房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并扣押了赌具及赌资人民币350元。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涉案赌资赌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江某、陈某某、孙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相关房屋租赁协议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已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