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振国、袁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国,袁北侠,李虎,任晓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164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李振国,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袁北侠,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虎,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任晓欣,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国、袁北侠、李虎、任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杰斌审 判 员  孔祥臣人民陪审员  王凤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永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