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为左与马如豹、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为左,马如豹,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329号原告:周为左,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女,盐城市潘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如豹,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28号奥体名座D座317室。负责人:涂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中,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为左与被告马如豹、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周为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为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为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为左负担。审 判 长 邵 静人民陪审员 翟丽维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琦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