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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与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55-5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1号903室。上诉人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2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淘金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一)中的争议移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管辖;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中另外七份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的争议没有管辖权,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南通市××区世纪大道××号,因《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一)所引发的争议应当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2、另外七份房屋租赁合同均明确约定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请当地委员会仲裁,在江苏省常熟市只有苏州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因此合同中约定的“当地仲裁委员会”可以确定就是苏州仲裁委员会,该约定是明确的,该七份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的争议应当移送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即租赁房屋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应按其实际经营地作为确定其中一份合同管辖依据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七分租赁合同约定争议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提请当地委员会仲裁解决,该条款对于“当地”指向不明而无效,上诉人主张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对全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