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孟国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邦弟,孟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刑初112号自诉人袁邦弟,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诉讼代理人欧阳居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国华,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自诉人袁邦弟以被告人孟国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袁邦弟申请撤回自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袁邦弟申请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袁邦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代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雪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