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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孟国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邦弟,孟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刑初112号自诉人袁邦弟,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诉讼代理人欧阳居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国华,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自诉人袁邦弟以被告人孟国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袁邦弟申请撤回自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袁邦弟申请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袁邦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代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雪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