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新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302行初35号起诉人:李新光,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2017年6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新光诉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下称民政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民政局办理起诉人与韦兰芳结婚证有误,要求民政局依法撤销;2、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8月17日,起诉人和韦兰芳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起诉人受骗、被起诉人工作失误,在办理结婚证时,民政局工作人员没有细致检查韦兰芳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均属假证件信息,导致双方结婚登记后才发现有过错,起诉人多次向民政局要求取消与韦兰芳结婚证。民政局工作人员不但不采取更正、取消措施,反而不理不睬起诉人。为此,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相应的,第三人亦应当明确。而起诉人起诉的第三人韦兰芳并不存在,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为此,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新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