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俊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俊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4352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白俊逸。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俊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爽、杨雪娇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现居住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幻景家园小区4栋133室,该小区由原告实施物业管理,物业费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被告房屋面积117.95平方米。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共计欠物业费3538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房主是白俊逸,房屋地址、面积、欠费日期、金额均属实,不交物业费的原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标准,被告房屋北侧外的平台,原告从未进行过管理及卫生服务,此处的卫生一直由被告自行清理;被告屋内卫生间由于经常漏水导致被告多次换灯,经过了解不是因为楼上漏水的原因导致的。被告曾经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对此进行维修,被告对此都置之不理,所以才导致被告未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原告与沈阳市大东区幻景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被告系该小区4号楼1-3-3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17.95平方米,被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共计20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没有交纳,共计拖欠353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幻景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及小区业主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对小区进行了服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被告所称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因未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俊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538元(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计20个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红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