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执乾与佛山市南海区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飞天乳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执乾,佛山市南海区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飞天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6036号原告:杜执乾,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德江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城市广场A场,注册号440682000060352。法定代表人:李闻海。被告:陕西飞天乳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冯坊河口。注册号91610328623214996M。法定代表人:何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宏图,广东乾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珠玲,广东乾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执乾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飞天乳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执乾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执乾负担。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