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焦国松与张继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国松,张继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069号原告:焦国松。被告:张继升。原告焦国松与被告张继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焦国松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国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阳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人民陪审员 魏长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