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张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生,张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302号之一原告:王海生。被告:张宇。原告王海生与被告张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海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生以与被告张宇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生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爱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