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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吾拉木·买当与艾肯江·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吾拉木·买当,艾肯江·买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吾拉木·买当,男,维吾尔族,1973年6月7日出生,现住第三师45团8连。被执行人:艾肯江·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农机家属院**栋**号。申请执行人吾拉木·买当与被执行人艾肯江·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喀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吾拉木·买当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吾拉木·买当与被执行人艾肯江·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6000元,尚有26000元未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5)喀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吾拉木·买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生兵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代理审判员  李双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聂栋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