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春明与被申请人刘继成、孔祥雨、冯春臣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明,刘继成,孔祥雨,冯春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881民督64号申请人:张春明被申请人:刘继成被申请人:孔祥雨被申请人:冯春臣申请人张春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春明称,2015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刘继成、冯春臣、孔祥雨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20‰(现要求按月利率10‰计算),2016年4月26日偿还,借款期满后,被申请人未如约偿还借款。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继成、孔祥雨、冯春臣给付申请人张春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继成、孔祥雨、冯春臣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春明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0‰给付,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费267元,由被申请人刘继成、孔祥雨、冯春臣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天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思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