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张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088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伟,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辽宁省锦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污染环境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亦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8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审 判 员 陈令奇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