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0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冬良与郭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良,郭春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001号之二原告:刘冬良,男,汉族,住肃宁县。被告:郭春江,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良与被告郭春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冬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刘冬良承担。审判员 倪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