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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顺德支公司、刘永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顺德支公司,刘永松,汪凤源,谭海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霍广荫,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松,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焯玲,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凤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海换,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安县。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永松、汪凤源、谭海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5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顺德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