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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行辖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玉年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4行辖22号原告刘玉年诉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