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韩慧林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韩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身份证号码:230206197108260722,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二十五街区一委6栋4门95号。被执行人韩慧林,身份证号码:230206196701200718,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发电总厂发电分厂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步行街1栋6门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韩慧林借贷纠纷一案中,李红梅于2017年6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韩慧林给付借款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韩慧林同意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欠李红梅的借款,故本院依法冻结韩慧林在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区发电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4万元并扣划给付李红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自